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常用法律 >> 收养法律 >> 文章正文
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证明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应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

1、  香港居民身份证;

2、  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

1、  澳门居民身份证;

2、  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  澳门地区机构出具的经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

1、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