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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一方或他人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应如何处理--重庆法制网-法治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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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一方或他人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应如何处理--重庆法制网-法治杂谈
 

(重庆綦江法院 柳光洪)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子女由另一方或一方父母抚养的很常见。这样,在离婚纠纷中,常有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索要过去抚养子女的费用,或以抚养子女而对外欠债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债务。有些代为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其他人(如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向夫妻双方或一方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意见不一。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向在外打工的一方索要(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对这种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是:(一)因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夫妻双方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个义务,一方由于特殊原因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无力尽抚养义务,则由另一方独自承担这个义务。(二)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子女在一方的抚养下已经过去期间的抚养费用,另一方没有再实际支付的必要。(三)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关于涉台婚姻纠纷抚养子女问题的类似规定应当可以借鉴。因此,一方已经尽了全部抚养义务的,不能向对方主张追索抚养费。  二、如果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因此而对外产生债务,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如果确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应当作为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没有抚养义务的人,代为夫妻双方抚养子女,向夫妻双方或一方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应当由该实际抚养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另案起诉解决。实体上,如果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委托该没有抚养义务的人代为抚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费用,属于合同之债,如果没有明确委托抚养的,可以按照无因管理来处理。

重庆法制网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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