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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按揭款仍由当事人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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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按揭款仍由当事人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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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按揭款仍由当事人一起还
 

 

刘某和王某虽已离婚,但商品房按揭款还得由双方共同清偿。这是法院作出的判决。
  刘某与重庆新原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新原兴同意为刘某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刘某贷得房款。但是刘某并未按约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作为保证人,新原兴为刘某还了部分款。事后,新原兴向刘某提出了追偿。在此期间,刘某和王某协议离婚。但二人却一直居住在所购桃花源小区的房屋中。刘某没有生活来源,而且除了这套房屋,刘某也没有其他的财产。作为刘某一直居住的房屋,法院也不能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
  于去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日前法院判决:王某和刘某在5日内共同偿还新原兴公司的代付款和利息损失,并且刘某和王某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刘茂颖)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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