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1965]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1965]
 

(颁布日期:1965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1965年4月15日)

 

全文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