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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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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
 

(1993年1月22日(93)法民字第2号)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
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
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
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则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
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
婚姻登记。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二、在忻清菊不服美国法院对其与曹信宝离婚所作判决的情况下,曹在中国境
内又申请与王秀丽登记结婚,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该“结婚登记”应依法予以
撤销。但现在曹信宝与忻清菊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
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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