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198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1980]
 

(颁布日期:1980年5月5日实施日期:1980年5月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