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指导 >> 文章正文
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1.      本人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2.      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到达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