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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应考虑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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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应考虑债权人的权益
 

徐云与高峰于92年结婚,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高根本不管家务,连孩子生病住院也不管不问,徐无奈向同学王平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孩子病愈出院后,夫妻俩感情更加不和,以致向法院起诉离婚。96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徐云抚养3000元债务由高峰承担。判决生效后,高一直未履行,王平多次索讨,高强调这钱不是他借的,条子也不是他打的,谁打的条子谁还债,王平索债无果只得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虽解决了纠纷,但王平由此造成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害无法平衡,这在立法和执法上都是一个盲点。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往往采用以下三种办法:1、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2、双方平均分担所有债务;3、根据双方情况差异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这三种办法,都是将共同债务转为个人债务,并将连带责任转为个人直接责任:而这种转化又是在债权人无法参与的情况下,在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变更。既有悖于法律关于债务人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又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上述案情就是一例。现今社会上,夫妻假以离婚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也已屡见不鲜,还有一些私营企业,将公司财产转为家庭财产,又以离婚为名转移出去,所欠债务根本无法清偿。对此情况急需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在立法执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夫妻离婚,在处理共同债务时,应参考以下几种办法。

1.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前,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余额再行分割。

2.      双方除了基本生活设施外没有共同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债务确定为一方承担的同

时,确定另一方的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债务人的这种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改变,债权人的权利,也能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损。

3.      在离婚诉讼中,将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势必涉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债权

人又不能参加到诉讼中来主张权利,因此在分割以前应将债务人变更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不同意,在确定一方承担债务的同时,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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