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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赡养费支付条件及多子女费用数额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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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阅读:

 赡养费纠纷赡养费支付条件及多子女费用数额的分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的此项规定并未对父母主张此项权利时的年龄做出任何限制。虽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六十岁以上的公民有权向赡养人主张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内容显然并不冲突。

无论父母有无劳动能力均不作为子女是否支付赡养费的唯一判定标准。对于虽然已经无劳动能力,但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的父母,法院一般认为该类父母不符合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
父母存在多个子女的,法院对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会按照平均分担的方式进行裁定。对于收入相对较高且生活水平较好的子女,法院可以裁定该类子女适当多支付赡养费;部分子女因疾病或生活困难导致无力支付赡养费的,应当向法院举证上述事实的存在,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裁定此类子女少支付或者不支付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指的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依据上述规定,父母年龄达到老年人的标准,且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的,赡养人如果不能亲自照料父母,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雇佣保姆或委托其他第三人或者送养老机构的方式进行照料。但上述照料方式是法律赋予子女的提出权。作为父母的老年人单方提出不由子女照料,而由子女委托雇佣保姆或委托其他第三人或者送养老机构的方式进行照料的,如果子女不同意,则该主

子女是否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其他兄弟姐妹承担赡养义务


虽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对子女提起诉讼,但该诉讼权利系父母对子女的专属权利,即,民法上的亲属权。该权利具有不可让与性。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只能是父母而非子女或者其他主体。因此赡养义务人无权以诉讼形式要求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子女之间达成了父母认可的赡养费支付协议的情况下,部分子女支付的超出协议内容之外的数额虽然对于父母而言仍然具有当然的支付义务。但该协议涉及的部分子女支付的约定数额之外的赡养费属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多支付的一方有权向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该项权利。此种方式一方面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对未尽赡养费支付义务一方的另一种追责,同时也是对赡养义务承担者的一种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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